自2009年初《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出台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要求和检查力度正在逐年加强。
201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就同期资料检查工作专门出台了新的政策要求,即国税函[2010]323号文。自该文出台后,税务总局对2008、2009年度的同期资料做了较为系统和深入的检查。在该次大规模检查中,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同期资料的审阅较为充分,为进一步规范同期资料审查、管理及开展反避税调查准备了初步的基础。
然而,由于多方面因素的限制,税务机关并未对企业的同期资料问题进行大范围的反馈。这导致众多企业对于自身提交的同期资料的“合规程度”存在一定的担忧。
截至目前,根据我们所了解信息来看,税务机关在审阅同期资料的过程中,总结出较多的共性化问题,具体包括同期资料形式不满足、关联交易描述不充分、转让定价方法适用不合理、可比数据来源不可靠,可比分析逻辑不清晰等几个方面,其中,关联交易描述、可比数据来源及可比分析等问题比较突出。

具体而言,企业在关联交易论述方面,往往存在如下问题:
 无形资产交易的分析过于简单
 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成本费用的划分缺乏依据
 忽视股权交易的分析
 “抵消交易”大量存在

在可比数据来源与可比分析方面存在如下缺陷:
 企业使用的可比公司信息来源模糊,无法从公开渠道查验;
 通常选用利润水平较低的可比企业,以证明关联交易的合理性;
 可比公司的选取中,过于忽略产品的相似性;
 企业可比性分析的过程过于简单甚至缺乏逻辑性,无法给出可比公司删除的具体原因;
 可比分析中缺失差异性调整或者调整依据不足;
 亏损企业在造成亏损的特殊原因描述方面过于牵强,甚至不符合经济原理。

上述诸多问题的存在,使得企业同期资料的“合规性”和被接受程度大打折扣。随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临近, 新一轮的同期资料准备工作正在逐步开展,企业应在该年度的同期资料准备中针对上述方面的资料进行必要的解释或修正。

本文首发中国转让定价博客,更多信息请参见: http://www.taxlawyers.com.cn/fw/A127.html

近日,厦门市同安区国税局针对某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积极引导企业通过中介机构评估净资产转让价值,按公允价值计算征收该笔股权转让交易应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31万元。
该局工作人员介绍,这种由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按公允价值计算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方式,避免了由税务机关单方面确定转让价格的税企摩擦,降低了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

转自: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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